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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作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3年7月7日 修改:2023年7月7日 访问统计:2111 吴X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主办单位: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要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基本案情】: 受援人吴X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7日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受援人吴X系未成年人,本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本所孙亮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至本案审查起诉终结。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向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后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日对受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受援人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并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1日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部门协作情况】: 经办检察官在听取上述辩护意见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受援人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受援人于父母在本地共同居住,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再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可以对受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后又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2022年4月1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受援人及其父亲到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签收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为十个月,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止。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引导、教育好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一项重大责任。对未成年人因各种社会原因,在价值观、社会观未建立起来,因接受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首先考虑的应当是挽救,而不是处罚,如果能够通过教育、感化引导未成年犯罪人走向正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在触犯刑法后,面临的各种社会压力,内心的未知恐惧相互叠加,导致其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较轻犯罪的,事实清楚,如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必然会鼓励该未成年人积极改正错误。通过考验期内,检察官的监督、家庭的教育、辩护人的引导,使其能够充分的悔过自新,学会遵纪守法,保持敬畏心,正确对待身边的人或事,凡是往好的一面靠拢,积极向上,最终形成良性循环。 少年强,则中国强。 提交人:孙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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