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长兴律师事务所分析李某某与周某某聚众斗殴罪案例作者:湖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0年6月15日 修改:2023年3月5日 访问统计:8472 李某某与周某某聚众斗殴罪 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董晨昱 二、案情简介: 张某与陈某存在债务关系,2016年某日,张某叫李某某及周某某等多人一起在张某自己开的饭店内吃饭。席间,张某接到陈某打来的讨债电话,电话中与陈某激烈争吵,并得知陈某要来饭店上门讨债。挂电话后,张某对席间的众人说,待会大家不要走,帮其撑撑场面之类的话语。后,陈某果真带着多人上门讨债,并携带了棒球棍等器械。双方发生了激烈打斗,李某某为了不让自己吃亏前往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对方人员中的一人砸去(未砸中),周某某也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两人未协商),与对方打斗。 三、律师辩护: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2、受张某指使,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1、不构成聚众斗殴,不知要打架,且拿菜刀的行为是自卫。2、属于寻衅滋事。3、具有坦白情节。 四、审理经过: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对起诉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某不认可自己犯聚众斗殴罪,认为自己当时是出于自卫才前往厨房拿刀,并且也不清楚张某当时在吃饭时接到的电话是要来上门打架的。 五、法院认为: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某及周某某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称当时不知道要发生斗殴,与当时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听到“张某要其留下撑撑场面,如果要是打架的话肯定会帮张某”的论述不符,事实上是对前述笔录的翻供。关于周某某拿菜刀自卫的说法,法院认为,如果周某某是要拿菜刀自卫,应是被动防守的过程,这与其拿着菜刀追下楼参与斗殴的事实不符。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二人犯聚众斗殴罪,其中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律师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被告人周某某身上,且其不认罪不认罚。辩护律师为其作出的辩护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结合其公安笔录以及当庭认可的部分事实,并不足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再结合其不认罪不认罚,最终判处上述刑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结合其当庭认罪认罚,为其作出罪轻辩护。 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双方的情节几乎一致,但是最终却是不同的刑期,体现的是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下从宽量刑的精神。其更深层次的精神是,希望各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勇于承担自身的罪责,及时改正。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样 上一文章:借款还是还款 |
快速通道
|
服务领域
|
联系我们
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
| Copyright © 2018 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all reserved |
后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