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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作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9年10月9日 修改:2019年10月10日 访问统计:885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6日原告卢XX、钟XX起诉被告长兴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兴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多收的地价款322808元及利息损失。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定于2017年1月19日开庭审理,被告长兴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孙亮律师代理此案。 二、办案过程: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坐落于长兴县雉城街道XX小区X幢1号排屋一套,价格1582284元。原告认为合同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限为,住宅至2072年6月6日,且合同约定用途是住宅。但最终办理下来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6月5日,比合同载明的少了27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需返还27年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及相应的利息。 代理人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149条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其次,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由长兴县工商局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而监制,不允许被告私自更改,合同上标明的是商住即综合用地,被告取得该地块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块就是综合用地,使用年限至2045年,被告事实上也不存在欺诈,过错无法归责与被告,只能说工商局监制的合同在表述上存在着一些瑕疵。再次,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应当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后再作定夺,原告自身应当明确所购买房屋的各项数值,且房屋交付了长达三年多的时间才提起诉讼。最后,原告的诉讼时效存在问题,已过民法通则所保护的时效。 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外委托机构对XX小区18幢01室因土地使用权年限缩短的房屋市场价格与原购买价的差额价值评估 案件历经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对案件事实及依据作出了充分的阐述,法庭也对双方发表的各项意见进行焦点总结,供双方代理人进行再次发表辩论意见。 三、办理结果: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被告公司避免了损失。 四、办案体会:此类案件即使是从业多年的老律师也几乎很少遇到,作为从业刚满一周年的年轻律师来办这个案件,个人觉得还是非常有挑战性的。接手案件后代理人也是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和文献,坚定认为被告是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作为代理人也在法庭上向主审法官大胆说明如果对此类案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那以此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将会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大地震,其他购房人也会一一效仿,给社会稳定造成大量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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