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对未成年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案作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8年12月4日 修改:2019年4月19日 访问统计:8310 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对未成年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指派单位:浙江省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19时许,刘某(9岁,系未成年人)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金莲桥村竹埂里自然村广场内打篮球。在此期间,刘某与丁某某(13岁,系未成年人)发生肢体冲突。丁某某以“脚绊”的方式将刘某摔倒在地,并用手压着刘某的背部将其按倒在地上。之后,刘某因手臂疼痛至长兴县人民法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肱骨髁间骨折。2017年12月5日,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鉴定,刘某伤后护理期建议为90日,营养期建议为60日。 事后,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多次找丁某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且在2017年11月20日经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解室调解,也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在多次寻求赔偿无果之后,刘某某只能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12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长兴律师事务所钱晨杰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钱晨杰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刘某某联系并办理了法律援助的手续,认真听取刘某某对案件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后即刻开展具体的工作,与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联系并调取相应的证据,然后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被告的主体问题;其次,因本案纠纷对刘某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再者,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双方责任比例分摊的问题。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所以,应当由丁某某和其监护人共同作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刘某的伤势已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以此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因其系未成年人,误工费不能主张;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承办律师数次与刘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长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法官组织了庭前调解,钱晨杰律师全程参与。在经过近半天的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总计9000元,丁某某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赔偿能力,由丁某某的母亲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当庭履行完毕)。刘某某当庭拿到了赔偿金后,其维权也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打架而引起的侵权纠纷。被侵权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多次与侵权人一方协商赔偿,且在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解下仍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本案纠纷虽小,但维权之路艰难。援助律师钱晨杰接受指派后,即可开展工作。期间,钱晨杰律师多次联系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了解案情并调取相应的证据,后对全案作详尽的分析。在考虑到存在责任比例分摊的问题,故在诉讼过程中,钱晨杰律师也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刘某某说明相应情况,最后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在经过近半天的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对本案最终结果非常的满意,其感谢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实实在在地为其解决了困难,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民撑起法治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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