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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简讯作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8年4月23日 修改:2019年4月19日 访问统计:8775 法律援助案件简讯
2017年6月6日19时许,刘某(9岁,系未成年人)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金莲桥村竹埂里自然村广场内打篮球。在此期间,刘某与丁某某(13岁,系未成年人)发生肢体冲突。丁某某以“脚绊”的方式将刘某摔倒在地,并用手压着刘某的背部将其按倒在地上。之后,刘某因手臂疼痛至长兴县人民法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肱骨髁间骨折。2017年12月5日,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鉴定,刘某伤后护理期建议为90日,营养期建议为60日。
事后,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多次找丁某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且在2017年11月20日经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解室调解,也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在多次寻求赔偿无果之后,刘某某只能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钱晨杰律师在收到本案后,立即与刘某某联系并办理了法律援助的手续。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钱晨杰律师即刻开展具体的工作,与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联系并调取相应的证据,然后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钱晨杰律师参与了法官组织的调解,在经过近半天的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总计9000元,丁某某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赔偿能力,由丁某某的母亲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当庭履行完毕)。刘某某当庭拿到了赔偿金后,其维权也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19日 上一文章: 我所优秀青年律师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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