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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暗自将父母房产卖给他人 “败诉”判决帮老人讨回房子作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5月2日 修改:2019年4月19日 访问统计:8536 女儿将父母房卖干妈 陈运来夫妇是北京一对普普通通的中年人,2005年1月,陈运来夫妇下定决心,在顺义区购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由于夫妇俩当时都是“奔五”的人了,可获得银行贷款的年限很短,为了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夫妇俩决定让21岁的女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用女儿的名义贷款买房。 随后,夫妇俩向朋友徐先生借5万元钱,再加上自己的积蓄,交纳了8万元首付款和相关费用。收房之后,一家人搬进了新房。之后陈运来夫妇也按月偿还月供。 当年9月5日,一个陌生男子敲开了陈运来的家门,声称来看房子。夫妇俩这才知道,女儿陈惠在他们提前还贷后偷偷从银行拿回了房产证,第二天就将房子过户到了干妈张素兰名下。现在,张素兰通过中介转手卖出这套房子。 干妈起诉亲爹妈腾房 一周之后,张素兰一纸诉状将陈运来一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腾房。夫妇俩犹如遭遇晴天霹雳,新房易主,老房也卖了,眼看一家人就要流落街头,陈运来夫妇这会儿真的急疯了。他们该如何应诉,来保卫房子呢?夫妇俩托人找到了律师代理诉讼。 “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在于能否透过现象审查实质,深入审查购房资金来源、房屋实际权属等客观情况,明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或权利人,以公平原则保护其合法权益。由于物权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权益,要想讨回房子,还要证明张素兰不是善意取得房产。”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道。 明确了这个诉讼策略之后,陈运来夫妇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女儿陈惠及张素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们对于房屋的所有权。 拿败诉判决当关键证据 在陈运来购房时,曾向朋友徐先生借了5万元,但是陈运来只还了4万,现在徐先生也赶来要账。律师听说后,告诉陈运来让徐先生必须起诉解决此事。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陈运来因买房借款,判决陈运来偿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 代理律师解释,在陈运来夫妇起诉确权的案子中,最关键的就是证明夫妇俩是涉诉房产的实际出资人,而徐先生的欠款案正好用法院判决的方式确认了陈运来夫妇举债交首付及提前还贷款的事实。一份败诉判决却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除了欠款的判决之外,陈运来夫妇还出具了当时老两口买房的合同原件、首付款票据、每次还款的银行凭条、陈惠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代理律师说,这些证据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陈运来夫妇是实际出资人。 此外,张素兰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代理律师请曾到陈运来家看房的买房人出庭作证,证明张素兰以90万的报价卖房,价格还可以商量。哪个人会高价买来房子平价甚至低价出售? 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在此案一审宣判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一项项采纳了原告陈运来夫妇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购房时陈惠刚刚参加工作,其收入不能满足其日常开支,还背着很多外债,其没有能力支付数额如此巨大的购房款。她自称付房款也没有提供证据。而从陈云来夫妇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他们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陈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鉴于陈惠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陈运来夫妇又不同意其出卖房屋,那么她与张素兰签订的合同应被确认为自始无效合同。 在张素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上,法院判决认为,张素兰明知陈惠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明知陈惠的父母在此房屋居住,并且对陈惠卖房一事毫不知情。陈惠本人也明确告知张素兰,所出售房屋不为自己所有。张素兰在没有看过房屋的格局、设施的情况下就购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又急于以较低的价格转售,不能认定张素兰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此外,陈惠与张素兰在房管部门登记的合同价只有47万元,陈惠又曾经表示张素兰只给了她30万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法院认为不能确定陈惠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张素兰不是善意取得房屋。因此判决陈运来夫妇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上一文章: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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